转炉检修电工相关规定退休审核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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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将从事井下、高空、高温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指定为特殊工种,并明确特殊工种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。
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,而是一个既定的名称。因此,在标准或法规中没有正式的定义。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,1991年原劳动部发布的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》第2条对特种作业进行了定义。
(转炉检修电工1-1)
1999年国家经贸委发布的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法》部分改变了上述定义,明确了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,对作业人员、他人和周围设施安全有较大危害的作业(如转炉检修电工和金属焊接切割等)。
从事这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,按照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、退职的暂行法》、 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、退职的暂行法〉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(草案)》、《广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、退职的暂行法〉试点遇到的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》《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等指定范围。
电工操作包括发电、输电、变电、配电电工、安装、运行、检修(维护)、试验工、井下电气钳工。
从事符合国家要求的特殊工种的人员,可以提前五年退休。一般转炉检修电工按特殊工种条件退休的职工,从事高空和特别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本岗位工作满10年,从事井下、高温工作的,必须在本岗位累计工作满9年,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,必须在本岗位累计工作满8年。
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事窗口审批,验收合格后应当符合规定的工伤提前退休条件,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对按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,经资格初审后正式批准前,拟退休时间等内容需公示5天;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异议的,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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